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每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