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