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