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