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禁止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