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实施综合调水,实时调用生态用水,保持必要生态基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促进水质改善。

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马颊河河道实行定期清淤疏浚,保证河道畅通。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