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并建设河道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划定林地综合管理责任区,加强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