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形成与供水量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能力。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水质。

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应当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