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马颊河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二)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

(三)水污染防治及水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管理设施等规划;

(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明确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步骤和完成期限等;

(五)湿地保护和生态林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