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事业和民族经济、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