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侮辱少数民族的活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