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积极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重视各族文艺人才培养和文艺创作,弘扬民族文化,丰富各民族的精神生活。

自治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文物和名胜古迹,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传承、研究和利用,逐步加大对古建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投入,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好民族古籍档案的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

自治县发展壮大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的文化工作队伍,加强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监管,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化文娱生活,取缔反动、色情、淫秽以及其他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