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和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确保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普通高中,加强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加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办好民族高中班、民族初中班,在乡(镇)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高小班,积极稳妥开展民族双语教育。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