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作部分调整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县财政决算草案应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