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公害,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治县积极落实划定生态红线管控,严格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重点生态区域的管理、保护。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