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允许农村集体及个人有偿承包或者转让适度年限的荒山、荒地进行开发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承包地,发包单位有权收回调整。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