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供相应资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