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