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