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