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情况开展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