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传统村落的民风民俗、传统技艺、文化艺术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推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在传统村落内设立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