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一)保护发展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需要作出修改的;(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四)经论证确需修改的。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