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