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