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