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