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