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