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或者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的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该项目全部收益,并可处其该项目收益百分之 五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