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市财政或者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涉嫌职务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