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业主、第三方机构等的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运用等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参与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