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产生。采取业主代表大会形式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从业主代表中产生。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附个人情况介绍。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