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产生。采取业主代表大会形式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从业主代表中产生。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附个人情况介绍。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