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相关资料,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规划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应当对相关方就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信息资料查询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