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有效制定或修订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城乡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