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