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混接雨水、污水管网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