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排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设施信息系统,并将排水设施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排水设施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排水设施信息系统过程中,需要建设和管理单位提供排水设施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立信息系统应当实行动态化、智能化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