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条已修改在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从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赣南客家围屋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