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在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损坏赣南客家围屋;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标志;

(三)损坏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设施;

(四)毁林开荒、采石、取土;

(五)建设污染赣南客家围屋及其环境的设施;

(六)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赣南客家围屋安全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