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