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湖泊生态保护需要和城市景观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城市湖泊的最低水位线,设置最低水位线标志。

城市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的,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