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立举报违法行为首问负责制。有关部门接到对污染信江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