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鹰潭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江水环境承载能力、饮用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以及规定的筛选条件,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