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废物存放在专门场所,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污染信江饮用水水质。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