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污染信江饮用水水质。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