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船舶;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涤;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