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停靠船舶;(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