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农药;(四)从事水上餐饮、水上娱乐或者洲滩野炊、露营;(五)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或进行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六)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