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农药;

(四)从事水上餐饮、水上娱乐或者洲滩野炊、露营;

(五)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或进行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六)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