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涵养保护第九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影响水源涵养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予以重点保护。严禁不符合水源涵养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