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影响水源涵养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予以重点保护。严禁不符合水源涵养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