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禽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