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